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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球快资讯丨亲兄弟因私怨大闹小区微信群,法院判互相道歉,互赔
来源: 法务网      时间:2023-03-28 16:41:03

我们知道,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,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。如果是在微信群内以文字聊天形式随意辱骂他人,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?谁说微信群就不是公共场所了?一起来看看这起启动法院审理的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案件。


(资料图)

基本案情

大王与小王是亲兄弟。大王的住宅与父亲的宅子毗邻,因接壤地带有一小块土地使用权不明,多年来一直未能协商一致。

某天,两兄弟因该事在小区公共微信群里发送视频、语音、文字等,相互谩骂、指责,后大王的妻子也一同加入,为自己的丈夫“助阵”,各方一来一往,就双方多年来矛盾琐事等内容在群里公开,言语激烈时双方均进行了人身攻击和辱骂。

此事过后,小王将大王和嫂子诉至法院,要求他们在涉事微信群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后兄、嫂共同提起反诉。

何谓反诉?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,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。其存在的目的在于: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,减少当事人讼累,降低诉讼成本,便于判决的执行。

于本案而言,将小王对兄、嫂的辱骂和兄、嫂对小王的辱骂一并审理。

法院审理

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民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。原、被告双方在微信群(148人)中的言论,均明显具有低俗及贬损性的评价,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。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,却希望或者放任在微信群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发生,具有主观上的故意。

造成了不良影响,导致他人对双方均产生不良评价。原、被告双方在微信群中的言论作否定性评价,均构成名誉侵权,现双方均要求对方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,双方各自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有人会问了,既然在微信群中辱骂侵犯对方名誉权,那我一对一的辱骂,就没这个问题了吧?不是的,请勿因此长舒一口气,一对一的辱骂,有侵犯对方人格权之嫌!有人又问了,我在家,关上门,自己一个人骂人可以吗?这就不在法律的干涉范围内了,请随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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